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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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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诉中是不同的,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且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能采用. 简易程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142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仅适用第一审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的,不能改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如果是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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