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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的财产跟父母无关,父母无权处分孩子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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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007年,阆中市人李某与女青年赵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最后在众亲友的祝福下走进婚姻殿堂。第二年,夫妻俩有了可爱的儿子李某双,一家人其乐融融。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的琐事和经济不宽裕使得李某、赵某纠纷不断,家庭矛盾愈演愈烈,二人最终在2009年6月诉讼离婚。李某双判随赵某生活,父亲李某给付抚养费。祸不单行的是,2011年,李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年幼丧父的李某双母子生活更是雪上加霜。赵某独自一人带着李某双生活,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李某去世后,在处理后事时,赵某想到前夫生前曾在老家修建住房,现在虽有些破败,但收拾下仍可居住。咨询相关法律条款后,赵某遂以李某双的名义向李某家人提出继承该遗产时,但李某的弟弟李四却称该房产系李氏家族的财产,不应全部由李某双继承。无奈之下,李某双以原告的身份将叔父李四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父亲名下的房产。 在案件审理中,李四认为:李某与赵某结婚后不久,因经常发生纠纷,二人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怀疑李某双非李某亲生,更不应继承李某的房子,当庭提出要求对李某双进行亲缘鉴定,并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法医审核意见为:不符合鉴定要求,不予鉴定。
有些问题需要说清楚,1、你弟弟结婚是分家另过,还是仍与你父母共同生活;2、你父亲建房具体什么时间,你弟弟和弟媳是否出资,要实事求是,建房后你弟弟、弟媳是否居住在新建房中,仍与你父母共同生活;3、你父亲的遗嘱是何形式,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还是公证遗嘱。 关于女儿抚养,若双方有争议,一般不满两周岁子女,随母亲共同生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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