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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程序为: (1)申请人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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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无经济能力、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同意。生父母一方不明或失踪或死亡等原因可一方送养。 5、一方死亡,另一方面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6、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突起共同收养。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收养人的收养和送养人的送养于双方合意。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五)关于在若干具体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1、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放宽的条件有: (1)其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也可为被收养人。父母,也可为送养人。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40周岁的限制。可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且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1登记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收养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3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应为书面形式。 4收养公证——根据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但公证不是收养协议成立的必经程序。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无经济能力、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同意。生父母一方不明或失踪或死亡等原因可一方送养。 5、一方死亡,另一方面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6、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突起共同收养。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收养人的收养和送养人的送养于双方合意。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五)关于在若干具体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1、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放宽的条件有: (1)其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也可为被收养人。父母,也可为送养人。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40周岁的限制。可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且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1登记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收养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3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应为书面形式。 4收养公证——根据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但公证不是收养协议成立的必经程序。
关于办理收养子女的程序为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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