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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成立应看3个要件: 1、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合法授权并有效。 2、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专利。 3、在与外观设计...
现在的刑法规定专利侵权犯罪,是假冒专利有可能构成犯罪,实际上并没有非法使用他人专利。而真正偷偷地非法使用了他人专利,而密密偷瞒着,并不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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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哪些行为构成专利侵权问题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其他侵权行为 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 1、过失假冒 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 2、反向假冒 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2、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3、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首先明确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范围,应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1、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出具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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