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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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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的;(五)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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