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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作业时,只准牵引一辆挂车或者一组作业机具。禁止使用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业机械。联合收割机被牵引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应当悬挂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体规范的放大牌号,并保持清晰。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当在机组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其机身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照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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