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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送达: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无益拍卖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继续拍卖: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法院的无益拍卖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预交保证金:于拍卖前向执行法院预交保证金。 退还保证金:拍卖成交的,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和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接受抵债: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在每次流拍后和变卖前,可以申请或同意接受抵债。 撤回拍卖委托:执行法院在拍卖开始前,遇有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法定情形。 停止拍卖通知:执行法院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 恢复拍卖通知: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要求停止拍卖: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执行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拍卖成交或者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接受抵债。 交付拍卖价款: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补交差价款: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重新拍卖: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未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付价款或者补交差价款,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再行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三次流拍后的变买公告: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七日内。 拍卖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标的物交付: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 所有权转移时间:动产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有登记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评估收费在拍卖之前。这是因为评估属于第三方中介机构,过去有出现评估报告出具,当事人不缴纳评估费,等到拍卖成功,当事人就拒绝缴纳评估费,因此会引起另一个司法案子,所以所有的司法评估都是要先足额缴纳评估费用之后才会出具评估报告,法院根据评估报告进行拍卖。所以,为了后期出现欠款纠纷,就要先缴纳评估费用。这个是必须程序。
1、个人股权转让。2、企业重组。3、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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