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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证。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颁...
办理流程如下: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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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名称;(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三)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四)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五)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六)协议出让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除外)的,所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及缴纳方式;(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一、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上市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四、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委托具有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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