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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协议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的效力。我们都知道所谓协议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此份协议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双方签订,其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
所谓的代持股东是显名股东(在工商备案)代替隐名股东.你们间的协议可约束立协议双方,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本应出资的股东(隐名)未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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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具有法律效力的方法:双方可以依法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双方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只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是公司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股权转让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公司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等,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不准确以致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经破产清算、解散以及特定情形下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外,其他情形退股将违反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在法律上无效。在股权代持情形下,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的退股协议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在工商登记未变更的情形下,显名股东仍需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显名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股东代持协议向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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