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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
个人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如下:(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销售额200-800元;(3)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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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是向企业收缴的,与个人无关。当然,归根结底都还是由消费者承担的,因为给商品定价时这些因素都已经考虑进去了。
我们对于股票增值权所得的税务处理应关注如下环节:1授予日:授予日的确定一般是在相关上市公司的激励计划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由于股票增值权计划在授予日只是授予了相关人员在行权日获取当时股票价格和授权日授予的股票价格价差的收益,并不是授予员工确定的财产。因此,股票增值权在授予日是不征税的。 2.可行权日:一般股票增值权计划都会规定一个行权限制期,行权限制期满后的当天为可行权日。只有在可行权日之后,员工才能在行权有效期内择期行权。因此,对于股票增值权计划,员工在可行权日也没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因此,可行权日也不应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行权日:就是股票增值权的被授予人行使权利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日期。只有在授予人实际行权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计算出授予人实际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因此,实际的行权日就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规定月份数的计算。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增值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由于股票增值权计划从授予日到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是不得少于1年。因此,对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言,规定的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的规定,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增值税发票根据经济业务与纳税人资质不同,有不同的税率,有3%,5%,6%,10%和16%,其中10%和16%是18年5月开始执行的新税率,由原有的11%和17%各自降低了1%。 具体规定如下: 1、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为3%,对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2、一般情况: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等、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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