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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一)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良好的竞争优势。技术信息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从研制技术信息的阶段性成果来看,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除了能够转化成产品的技术信息外,还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生活中,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身份经常会被权利人忽视,因而也就不存在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了,导致商业秘密被侵犯而权利人却全然不知,也就谈不上拿起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客体。对实用新型和发明是保护工业品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构思,对外观设计更确切地说是保护工业品的外表的艺术造型。
一、版权保护对像 1.文字版权作品; 2.口述版权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版权作品; 4.美术、建筑版权作品; 5.摄影版权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版权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版权作品和模型版权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版权作品。 二、版权期限 公民的版权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版权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版权作品、摄影版权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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