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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要求合理,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
起诉离婚是一个选择,毕竟,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们夫妻的感情早已不存在了。当然,离婚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他在你们分居后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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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男方欠债女方不知情女方不是一定要承担。如果该债务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知情的一方无需承担。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使一方不知情,夫妻也需要共同承担。
男方欠债的女方不知道女方是否要承担,视情况而定。 1、如男方欠债,但事后被女方追认,属于共同债务,女方应偿还。 2、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予以偿还。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的,女性应当偿还。 4、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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