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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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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临时股东大会一般应在2个月内召开。
众所周知,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企业的所有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都必须得到股东(大)的认可和批准。股东(大)有两种:定期股东(大)和临时股东(大)。《公司法》对临时股东(大)会议的召开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和公司章程设定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和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除法定情形外,法律遵循意义自治的原则,赋予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设定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议的权利。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如下: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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