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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数罪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数罪的前提条件。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数罪。单一罪...
(1)构成数罪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数罪的前提条件。数个危害行为,不等于都是犯罪行为。这里所说的数个危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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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概而论。“数额较大”多散见于各司法解释。例举如下:1.贪污或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是指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2.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是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的司法解释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6万元。3.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是指5万元以上,并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虽然不属于“数额较大”,但按从重情节可以立案。4.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是指1000元至3000元以上。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有客观主义标准说、主观主义标准说、构成案件标准说、犯罪构成标准说等。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的原理出发,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的和种组成要素形成犯罪构成。可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我们研究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正是在共同要件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要件透析,来确定其具体的区分标准。即凡是基于一个确定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帮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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