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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
(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已经作为,应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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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行政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的,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就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可以向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被申请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听证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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