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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费数额

2024-1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如果女方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则子女扶养费用通常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息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如果面临抚养两个或多个子女的情形,比例可适量提升,但通常最高不能超出月总收入息的50%。对于无稳定收入的女性,抚养费用的计算方式可以参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主导。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扶养费的支付比例可以适当地进行提高或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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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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