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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才以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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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或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跑的,逃跑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肇事逃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理,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拘留15天以下,第101条的规定取消驾驶执照,终身禁止驾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没有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不逃逸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逃逸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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