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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XX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煤炭交易市场、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
机动车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延期使用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排气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超过排放标准的,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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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进行运行、使用、维护,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排污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室外固定设施的日常维护活动除外。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XX、循环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委、工商、商务、城乡规划、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畜牧水产等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区所属(园区)管委会的环保机构,承担本辖区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治理整改等相关工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设置兼职环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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