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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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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法人变更申请书主要内容有: XXX市XX局: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申请变更法人,原法人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现法人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一、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变更前法定代表人签章,原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申请单位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3份,退还一份); 2.决定变更时按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关于变更登记的会议纪要)(原件:3份,退还一份); 3.修改后的章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修改后的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原件:3份,退还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查看后退回,原件:1份);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退还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3份,退还一份); 7.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申请变更学校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方法: 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 (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表格一式一份。 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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