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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寻衅滋事罪的二审辩护词重点应当从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造成的后果、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是否适用于减轻处罚的情况等进行处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对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认定,由监护人承担。
激情犯罪刑事辩护词内容有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一、被告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2007年6月15日与2007年6月17日均在常州市312国道凌家塘市场附近实施抢劫,2007年6月18日在合欢路实施抢劫,距312国道仅一公里左右,故被告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出生于1989年9月8日,在2007年6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告人***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徐利虎提出。《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其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辩护词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自己的权益维护需要自己的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否则当事人的情况就会较为严重,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需要处于合理的区间,一旦自己的事情处理不在限定的范围里就会导致问题的无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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