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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进行公证。公证的原因是为了防范一些风险,提供转让行为的效力,即使不公证转让行为也是有效的。 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
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正。但出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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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一般是不需要公证的,但出现以下这些情况时,可以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 2、当事人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公司股权转让款收据并不需要办理公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份公司转让股权无需备案,具体分析为以下几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 1、“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称谓,非等同于股东 发起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发起人”仅是一个特定称谓,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称谓不会转移给任何其他人。 2、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仅载明“发起人”,而非“股东”。因此,即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并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章程,亦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风险提示: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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