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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
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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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要定什么罪名,以及致多少人死亡而定。如果是醉酒驾驶,涉嫌的罪名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会判重一点。如果只是定交通肇事罪的话,若是有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会判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若没有的话,一般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被刑拘,建议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出面与受害人协商,争取其书面谅解,同时找出所有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理由,为其争取取保,开庭时尽力为其辩护,争取法院轻判或争取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是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轻重,你对号入座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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