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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所得税法律规定。 财产转让的所得税中费用是必须提供合法单据才能税前扣除的。而且费用可以很大,只要有单据就可以扣除,没有限额。...
《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重疾医疗、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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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所谓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所谓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所谓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所谓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应当指出的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进行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应当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纳税人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实际已经在我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在我国境外某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所得税扣除限额的,应当在我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纳税人在申请扣除其已经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时候,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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