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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内单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是不是共同债务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用于家庭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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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的出夫妻共同债务的三大确定标准: (一)共债共签。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支出。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投资。夫妻一方签字,且超过日常生活所需,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投资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首先是最基本的情形: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以夫妻名义对外举债或者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举债,但是配偶知道这件事情并同意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举债,但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算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认定标准。所谓“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设立推定规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对举证责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但在适用推定规则时需要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用途,对其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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