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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包括规划专家和人大代表。城乡规划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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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块的使用性质、位置、范围和面积;(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三)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四)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位置和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五)拟建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规划指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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