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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人应该先在中国区域内提出中国专利申请。 1、中国个人或单位作出发明创造后可以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家申请。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
一个PCT专利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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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二、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三、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国家阶段。 四、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五、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六、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相对比较繁琐。
一、在中国提交PCT国际申请(即国际阶段)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以中文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无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2、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专利申请,并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出据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可根据以上的检索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国际公布专利申请。国际局将于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4、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审请求,并交纳审查费。 5、际初审单位出据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可根据该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二、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 1、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日起30/31个月届满前选择PCT成员国,并向该国专利局申请其国家专利,即:进入该国的国家阶段。 2、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须要将申请文件翻译为申请国的官方语言,其主要程序与在国内申请专利相同,即包括:申请进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等程序。对于实用新型,大多数国家无须实质审查即可授权;有些国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如:加拿大、英国等,在这些国家只能申请发明专利。虽然国家阶段的费用与单独在各个国家申请国家专利的费用差不多,但是其优点是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31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使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来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申请相同主题的专利,并根据检索报告和初审报告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以满足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专利性。 3、完成进入不同国家的国家阶段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缴纳年费。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并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在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后,即可进入申请程序。
国际专利申请有哪些流程为 第一步:提交中国国内专利申请/或直接向国际申请受理局(国际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PCT申请。 第二步:先提交中国国内专申请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国际申请受理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第三步: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或国际申请日起3个月内,国际检索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评述,仅具有参考作用)。 第四步:(可选择)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起2个月内,根据条约19条规定,可直接向国际局提出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第五步: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满时,国际局将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公布。 第六步:(可选择)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或自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书起3个月内,申请人可请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根据条约34条规定,可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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