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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能否退还,需要结合彩礼的性质、数额、用途等情况综合考虑。 2.有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如果未进行结婚登记,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应根据同居时间和生育情况适当减少数额。如果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如果未共同生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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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彩礼属于女方,离婚时不予分割。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归男方所有:(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前给的彩礼,离婚后一般是不予分割的,因为该彩礼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财产所有权人所有。但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是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男方在离婚后有权找女方索要结婚前给的彩礼,人民法院对于男方的诉讼请求也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上述第2、3条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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