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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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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1、贪污共犯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由上述两类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1、2类人员勾结,与贪污人员合作;五是由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第六,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单位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2、共同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三、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的范畴。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也就是说,不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基于贪污的共同故意,并利用了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侵吞、窃取或骗取公共财务的行为,即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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