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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疑惟轻原则,即对于罪恶行为可疑,但是证据不充足的情况应从轻处理。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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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推定为无罪,主要作用是防范错案,并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事实上就是要求要客观中立的办案;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当然,二者的联系也很明显,二个原则都体现了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思想,都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文明与进步。从两个原则产生的早晚而言,疑罪从无的思想萌芽要更早一些。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存疑有利于被告精神。就我国而言,我国已经通过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和存疑不起诉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严格说来,我国还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制度,因为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最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法院统一判决前,不能认定为有罪。一个是推定为无罪,一个是不能认定为有罪,看似相同,实则差别不小。不能认定为有罪,事实上,还有一个潜台词,那就是,也不能推定为无罪。呵呵。在中国,是要讲实事求是原则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
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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