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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副驾驶位置,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放任他人驾驶机动车的,同样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共同危险驾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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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行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在副驾驶上不佩戴安全带的,执勤交警均可以对乘坐人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123号令根本没有关于副驾驶不系安全带就要扣分的相关规定。 按照,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 新交规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坐在副驾驶位置,明知他人醉酒,仍让他人驾驶机动车的,也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共同危险驾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赛车,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前款第三、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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