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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关于债务法律的规定如下: 1、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由债务人自行清偿。 2、用于夫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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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个人债务离婚一般不用分。由债务人自行承担。但如果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或该债务虽然属于个人债务,但实际用于家ring生活、经营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债务分割规定如下: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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