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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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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第四条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六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处理工作较交给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调查处理人员。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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