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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不...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具体情形规定,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孕妇犯罪不可以免除刑罚,但不可以适用死刑,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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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二种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涉及,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困难: 1、在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况且这种没有被羁押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没被羁押与被羁押实际上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考虑到妇女怀孕的因素而没有羁押。如果不适用死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 2、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那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情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制度,已经分娩也就无法参照已经流产的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免于刑事追诉的条件,是否判刑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若犯的罪严重的,则判刑,若比较轻微的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则可能判缓刑或者免予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的妇女涉嫌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被刑事拘留并判处刑罚,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审判时”包括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即立案、侦查(羁押)、提起公诉、法庭审理,直到法院判决为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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