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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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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的必要的其他材料。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房产证抵押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5、可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6、可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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