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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级差是指工资等级中相邻两级工资标准之间,高等级工资标准与低等级工资标准的相差数额,表明不同等级的劳动,由于其劳动复杂程度和熟练程度不同,有不同的劳动报酬。工资级差可以用绝对额、级差百分比或工资等级系数表示。 1、影响因素。确定工资级差首先要确定工资等级表的“倍数”,也可称为“幅度”,即最高工资等级与等级的比值关系。“倍数”的确定需要考虑一下因素: (1)最高与最低等级劳动复杂程度上的差别; (2)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率; (3)最高等级工资现实达到的收入水平; (4)企业工资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工资结构。 2、确定方法。工资等级之间的级差百分比可按4种方式递增:
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缴费工资是指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工伤保险职工本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适用核定费率缴纳。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所在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工资;高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外,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实际工资一致且不低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为了少缴费低报职工缴费工资的情况,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数额,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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