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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是否构成" 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

2021-10-11
客体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该罪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实质上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很方便,其侵害的客体与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有相似性。但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身职位的便利,其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功能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力,[2]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廉洁。[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个关系密切的人间接利用某个国家的员工职务很方便,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依法工作的信国家职工廉洁的形象。因为关系密切人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会侵犯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程序,影响其正常工作活动。另一方面,公众也会产生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客观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一是有关人员通过该国员工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寻求不正当利益,寻求委托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接受委托人的财产,金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或者有关人员利用该国员工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员工的职务行为,寻求不正当利益,寻求委托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接受委托人的财产二是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员,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寻求不正当利益,寻求委托人的财产或非法收取委托人的财产,金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要部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职员的近亲和其他与该国职员密切相关的人,退休的国家职员和近亲和其他密切相关的人。首先是近亲的定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近亲包括夫妻、父母、孩子、女性、同胞兄弟姐妹。只要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可以界定为其近亲属。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其次,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没有定义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关系属于价值判断和主观认定的范畴。在这方面,2007年发表的《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意见》中有特定相关人员的规定,包括与国家职员有近亲、情妇等共同利益的人。有些人认为这个定义范围太窄,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应该包括以下几个人:基于血缘关系,即基于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基于学习、工作关系,如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基于地缘关系,基于家乡;基于情感关系,如朋友、情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关系,如客户、共同投资者、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认识和相互信任的其他相互借用的关系。[1]以上的界定有过于宽泛的嫌疑,应这样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该主体基于其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能够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服务,即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的适用范围有赖于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观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员,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足以让第三方相信可以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寻求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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