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
一、《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为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无强制性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法》规定的条件。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名称、地址、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期限等。
法律并没有对合伙经营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合伙期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也可以不约定期限。约定的期限是约束合伙人不能随便抽出出资。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稳定。《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没有对合伙期限做出特别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没有登记机关对合伙期限提出登记要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8人已浏览
255人已浏览
1,203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