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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不能通过重复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或者申请再审,通过上诉或者申...
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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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二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生效判决,不能够上诉。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当事人没有在上诉期内上诉,一审判决也为生效判决。 3 如果真的认为有终审判决有错判的情况,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情形则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如果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则驳回再审申请。
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或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司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上诉,由二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作为当事人而言,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救济途径,除了上诉外,还可以通过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即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以此来启动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争取改正原错误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有以下三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但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对上述调解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须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来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当之处,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再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第三,通过信访程序维权,但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要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关系。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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