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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那要看各个用人单位对人事管理是怎么规定的,有的单位实行聘用制只与员工签订合同不管人事,也就不负责保管职工档案自然不会调动档案。...
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建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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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办发《对“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更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内职工进行调整,应事先征得职工本人和所在企业的同意,由企业与职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被调动职工到新单位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工作调动如职工本人或企业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不能作出强制调动的决定。”此复函同时明确,如果因此类问题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来受理。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国家档案局、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档案由用人单位或者档案管理单位通过机要或者专人转送到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或者人才中心,禁止本人自带。《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附件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
人事档案调档时要求的一份劳动合同遗失,可以要求原来的用人单位重新开具一份,一般单位都是有存档的。 一、一般人事档案都是一式两份,用人单位都有一份存档的,丢失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再重新开具一份即可。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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