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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事实婚姻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有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一)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二)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则不予受理。此外,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如果属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
关于同居事实婚姻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有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一)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二)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则不予受理。此外,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如果属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
我国立法主要强调夫妻法定财产权,以约定财产权为例外。而农村中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权的甚少,从一定程度上造成妇女的夫妻财产权得不到维护。具体表现为:1.农村夫妻约定财产权名存实亡,农村妇女个人财产权得不到保障。由于对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属知之不多,农村夫妻约定财产权名存实亡。夫妻婚后财产一般按法定成为共同财产,使农村妇女个人财产权受到限制。以迁西盛行的女儿出嫁的嫁妆习俗为例。甲女与甲男结婚,女方家庭为此准备五千元嫁妆,由于甲女甲男未约定婚后财产归属,这五千元视为共同财产。而甲女因家中为其准备了五千元嫁妆,婚前婚后均不能分割原家庭共有财产,造成其婚前、婚后均不能拥有个人财产。这极大损害了农村妇女的个人财产权。2.夫妻法定财产权忽视夫妻个人专有财产权,这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例如某女长期遭受其夫虐待,经常被打得遍体鳞伤。她多次找有关部门申诉冤屈,但其夫仍屡教不改。某女又到法院起诉,但法院有关人员认为其伤害不够刑事程度,夫妻间又无法判决伤害赔偿金,所以劝其撤诉。此事就这样不了了之。为什幺法院有关人员认为无法判决伤害赔偿金呢这主要因为农村夫妻约定财产权名存实亡,按法定财产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有权。然而立法未规定哪些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专有财产魏导致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全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果一方受到人身伤害,所得赔偿金依法定财产制应归夫妻共有。从理论上讲,如果丈夫虐待、殴打了妻子致伤,妻的医疗费、伤害赔偿金应由丈夫赔偿。然而按法定财产制,这笔费用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赔偿给妻后又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行法律无法圆满解决的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受家庭暴力后无法求得赔偿金,而施暴方因无法律制约而我行我素,屡禁不止。3.农村妇女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农村夫妻中夫对共同财产享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很少与妻共同商议对共同财产的处置。而妻子想单方处分共同财产却不行。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妇女的合法财产权也经常受到限制。如某女婚后随夫在夫家生活了九年,现离婚。法院判决某女对共有的房屋一间享有所有权。然而该房与其前夫家其它房间同为一院,由于前夫家阻挠,某女根本无法居住。当其打算将房屋出租时,前失家对其及租户竟大打出手,租户连忙退租。结果该房一直闲置,某女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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