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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或者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未依法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科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的义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华侨、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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