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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
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借助出借货币资金并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这同样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承担的代价。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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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产生的损失的机器设备。此外,装修费用的补偿也应该得到考虑。 2. 经营损失的补偿,例如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等。 3. 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 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例如速迁费和拆迁奖励费等。
三、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 一、什么是公房 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其产权直接归国家所有。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二者之间只是所有权主体不同,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非私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房的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之间是房屋租赁的关系,使用权人实质上就是公房的承租人,定期向所有权人缴纳房租。 二、受补偿对象即承租人的确定与变更 通常意义上讲公房承租人就是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承租协议的人,但是通常实践中会有许多未依据情势变更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情况,就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 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 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亲人居住,且已经变更承租人姓名,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 在这里,公房的承租人通常都是与原单位具有某种工作关系,基于此而获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因此,依据北京市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和原单位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迁后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承租人变更,变更以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权利的享有者。
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不可以要求给利息。依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并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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