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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诉诸法院,借条上的担保人能否添加?

2024-11-21
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寻求法律诉讼途径,其中包括将保证人列为诉讼对象,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会简单地遵循这一做法。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增加其他借款人或保证人为诉讼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如果某位保证人担任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角色,而债权人仅以该保证人为主角进行了诉讼,那么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需要追加当初签订借款协议的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而其他情形下,法院既有权选择追加上诉者,也有权选择不追加上诉者。 如果有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借款合同上签章或署名,但没有注明其担任的保证人身份或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根据证据无法得出其实际上应负保证责任这一结论,那么裁判庭将无法支持原告要求该人士为合同履行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 对于那些持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来说,在借款人存在其他在上述合同或文件中签署的保证人时,务必确定他们享有的保证人身份,以免造成法院拒绝认可此类款项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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