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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可以立遗嘱指定承租人了,这对本市公产房住户是一个好消息。以前,提起公产房过户,很多人都会皱眉头,承租人想在生前立遗嘱把房子的...
1.本案是关于次承租人承租权的保护问题,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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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实体权利(即具体的裁判内容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即具体的裁判内容加诸在当事人身上的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仅仅在诉讼过程中代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首先,取得公产房产权人的同意,然后所有具有租赁权的人都应一起到公证处。除指定承租人外,其他人还应公证放弃公产房的继承和租赁权,以完成承租人指定的整个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公共住房使用和租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要求租赁权:(1)婚前一方租赁的公共住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2)婚前一方租赁的房屋,离婚时双方为单位职工;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就是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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