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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等权利。关于探视权次数一般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双方协商;二是法院判决,这种情...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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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探望权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探视权的具体方式。如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将共同处理离婚判决。一般一个月两三次,情况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不同。没有法律规定的次数。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对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和健康,或者10岁以下的孩子明确不愿意被对方探视,可以另行起诉法院,法院暂时暂停对方的探视权。此外,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对方对孩子的探视权。若离婚后,双方对探视权的次数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则可按双方新的约定执行。如对探视权问题有分歧,且不能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等权利。关于探视权次数一般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双方协商;二是法院判决,这种情况会考虑到孩子本身及家庭的情况,考虑到现实限制探望次数及探望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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