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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构成入户盗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入“户”行为。第二,行为人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第三,行为人在户内实施了盗窃行...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入室盗窃: 1、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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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是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8)将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定义为盗窃,司法解释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确定为盗窃,没有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因此上述行为属于犯罪分子。然而,犯罪分子也有既遂和未遂,犯罪分子的行为是犯罪的,犯罪分子的行为是犯罪的未遂。
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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