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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了婚姻法司法解释 1、 2、3,在这其中尚未发现明确的,关于夫妻一方基于婚姻法46条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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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话,对应诉讼请求有两个: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XX万元损害赔偿。 在法院具体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损害赔偿视具体情况,一般也不会太高。 另外,如果认为对方存在上述46条中规定的过错,需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否则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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