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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如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当事人未...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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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该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在中国境内结婚与在国外结婚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应当适用我国的婚姻法。 因此,无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男方年满22岁,女方年满20岁。 必须排除的条件是: 第一,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二,患麻疯病未经治愈的或者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我国结婚的,还必须遵循我国对于结婚的实质分件和形式要件规定。 二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外国结婚的,应当适用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在哪个国家结婚,就适用哪个国家的婚姻法,并且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也要符合当地的法律。
根据张潇剑教授的总结,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分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涉外收养的要件和效力不作区分,分别规定应予适用相同的准据法。如德国、意大利、波兰、美国、阿根廷、秘鲁等国;一种是对涉外收养的要件和效力做出区分,分别规定应予适用的准据法。如日本、泰国、土耳其、奥地利、希腊、匈牙利、瑞士等国。从系属公式的角度来看,在立法实践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地法。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规定“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来决定是否准许收养”。二是属人法。在实践中各国主要采用以下法律原则: 1、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收养行为由收养人发动,收养人负主要责任,故采用收养人的属人法。如德国新的民法实行法第22条规定:子女的收养,适用收养人收养时的国籍国法律。 2、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从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被收养人属人法,前苏联就是这样规定的。 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因收养同时关系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所以适用各自的属人法较合适,如瑞典。 4、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如希腊、奥地利。《希腊民法典》规定:“收养的实质要件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本国法”。《奥地利国际私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及收养关系终止的要件,依养父母各自的属人法,如子女的属人法要求取得他的同意或他与之具有合法亲属关系的第三方同意,该法在此限度内起决定作用。”5、依先后顺序选择适用收养实行地法或收养人属人法。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收养条件首先适用收养人夫妻双方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特定情形下法院则以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 6、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适用不同的依据法。如原《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44条规定,收养的实质要件重叠适用养父、养母、养子女的三方属人法。对收养的形式要件则适用收养实行地的法律。
涉外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因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取得死者遗留的遗产而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在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确定上采用同一制,并以遗产所在地法作为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但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不同规定的,条约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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