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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
合伙企业是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契约的基础上成立共同经营关系所形成的某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主体。合伙企业没有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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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合伙,成立合伙的,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合伙是否属于有限合伙,每个合伙人是否是有限合伙人,以企业章程和工商登记为准。 2、合伙企业未成立的,合伙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人承担债务,也可以要求所有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个债务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多个债务人平均分担债务。
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是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清偿的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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