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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标准是: (一)走私货物,货物偷逃应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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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根据情节严重的,分别处罚:(1)走私货物应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走私货物应纳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走私货物应纳税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3条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立案标准:(一)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额,擅自在国内销售批准进口的原材料、零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牟利;(二)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额,擅自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和物品牟利的。(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和物品,数额较大的;(四)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数额较大,无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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